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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法官赴长沙执结委托合同案
作者:刘思琴  发布时间:2014-04-01 14:51:52 打印 字号: | |
  3月24日,长沙市望城区房地产的政务大厅里,在汉寿法院执行法官的见证下,被执行人陈某将6万元现金交到申请人潘某手中,至此,一件历经三年的委托合同纠纷案圆满执行完毕。

  被执行人陈某系从事自动化系统控制的专业人员。2010年7月,陈某受潘某之托给用户进行安装,由于没有达到用户的要求,用户与潘某解除合同,陈某遂与陈某解除委托事宜。2011年9月20日,潘某和陈某就委托事宜进行结算,陈某出具欠条,约定于2011年10月30日前全部付清16万元,逾期付款则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五倍支付利息。在约定期限内,陈某仅偿还4万元。后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判决陈某一次性给付潘某12万元及利息54012元。

  判决后,陈某仍未履行义务。潘某于2013年9月2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张法官拿到案子后,次日便到房产局准备查封陈某的房子,同时在银行查询陈某的存款。结果银行没有查询到存款,在房产局被告知陈某的房子已经卖出去了。张法官找到陈某要求其履行义务,并不厌其烦地对陈某做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陈之以法,苦口婆心的劝导陈某,耐心地将相关法律条文讲解给其听,讲明主动履行义务的好处和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陈某表示自己一定积极还款,但是自己现在无法拿出那么多钱。张法官于是做潘某的思想工作,最终潘某同意不要陈某的利息,就只要本金120000元。2013年12月18日,在张法官的协调下,双方终于达成了当天支付6万元,并于3个月内再还6万元的和解协议。
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丁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