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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内的法律红线
作者:刘瑶俊  发布时间:2015-10-27 13:40:14 打印 字号: | |
  微信“朋友圈”,一个智能手机时代并不陌生的字眼,它是时今国内主流的个人信息发布平台之一。人们喜欢在“朋友圈”上晒晒自己值得纪念的事,第一时间发布近在眼前的奇闻异事,分享生活的感悟,吐吐槽、点点赞,跟朋友一起领略不同风土人情,透过手机屏幕看看各地的美食。当然,朋友圈内也不乏有一些令人生厌的广告、营销、生活负能量、虚假小道消息等。微信“朋友圈”为人们抒发情感、传递信息等提供了便利,从传播的角度来看,它是自媒体时代自我传播的重要媒介,但是,由于人们在社会上扮演的角色是多重的,人们的社交属性也存在多个维度,多角色、多维度的社交环境会让“朋友圈”内的消息变得纷繁复杂,信息的复杂化让法律的红线也在不知不觉中近在咫尺。  

■传播虚假广告

  “微商月售百万,造就创富神话”,随着社交软件的普及,利用“朋友圈”平台做生意的微商们也逐渐风生水起。代购、分销、直营等五花八门的经营手段,都依赖朋友之间“碍于情面、照顾生意”的购买来打开市场和口口相传的推广,让“微商”成为人们兼职挣外快的新潮流。但与此同时,“微商”触犯法律、引发纠纷的事件也常有耳闻。具有“社交”属性的销售模式、虚假的销售额、无条件的市场准入、执法监管的疲软滞后,让“微商”与传统电子商务平台相比,更多了些不确定因素和法律风险,让假冒伪劣、次品等与货真价实的安全商品难以辨认。加之“朋友圈”内毫无原则的盲目转发现象普遍,不少群众没有甄别信息即“为交情”而转,不经意间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从今年9月1日起,新《广告法》开始施行,明文规定自然人在自媒体发布广告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若发布的广告内容虚假,对消费者造成欺骗和误导,那么广告发布者就可成为索赔对象,额度最高可罚100万。因此,无论是微商广告、分销营销还是朋友的友情转发行为,虽是简简单单的指尖传播,但切记要看清内容,保证信息真实的前提下才可以发布;如果转发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信息,还要先行赔偿。我们如果发现了虚假违法广告,也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由此可见,尽管微信开发商尚未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广告市场准入制度,但我们自身若不做好自律,传播虚假广告信息的法律红线一旦触碰,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散布谣言

  “朋友圈”未经证实的谣言井喷式的传播近年来屡见不鲜。今年6月29日,常德汉寿微信朋友圈曾疯传一则消息:“一车牌号为‘晋A21T06’的车辆在汉寿县城内蹲点偷孩子,110已经证实”,该消息造成县城民众恐慌。经调查,车牌号为“晋A21T06”的车辆偷孩子的消息已在全国多地流传,而多地警方已证实该信息为谣言,汉寿警方也在第一时间发布消息辟谣。除此之外,央视《焦点访谈》也曾专题报道不良商家借微信散播的“微波炉致癌”谣言的违法行为。

  谣言借助“朋友圈”传播的速度惊人。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朱春阳教授曾总结出朋友圈谣言的几大共同特点:具有煽动性,容易引起恐慌;立场非常坚定,而且基本都围绕着人们关心的话题;没有提供准确的消息来源。转发谣言与人们接触信息和辨别处理信息的能力有关,很多人缺乏独立判断的能力,习惯于盲从,习惯于跟风猎奇,谣言借此得以迅速扩散。而朋友圈是基于朋友间信任的信息阅读与转发,这种信息本身就比通过互联网获得的信息更容易被相信,加之微信的个人隐私性较强,谣言的传播只有达到一定的规模后才能被监管部门发现,而信息即使由官方发布消息辟谣,如果不在朋友圈内由群众自发传播,能看到正确消息的人也非常有限。   

  这种散布谣言的行为实属违法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如果谣言已经触犯了刑律,将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刑法修正案(九)今年11月1日起将实行,其中有一条新修法则与朋友圈传播谣言相关: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侵权行为

  微信“朋友圈”信息发布不仅有传播虚假广告和散布谣言的隐患,还深埋侵权行为的暗雷,诸如:发布恶意诋毁损害他人名誉的信息;利用人们中奖心理设置陷阱盗取用户身份及银行卡信息;在微信朋友圈预测自己前生后世的各类小游戏,点击后在后台存储本人姓名、好友姓名与微信号的关联关系;利用“附近的人”查找附近的微信用户,通过复制头像、朋友圈信息仿造他人账户,实施诈骗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5条规定,如果微信用户在朋友圈里发表的言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其实,违法信息的传播除了借助“朋友圈”,还有微信公众账号和其他传播媒介,这些信息的背后是营销公司、个人将其作为推广盈利的工具。应对信息乱象,一方面,网络开发商要做好信息监管和准入;另一方面,我们自身也要加强甄别的能力,不可被假象乱象蒙蔽双眼,更不能成为违法信息的传播者,逾越法律红线。

  网络不可悖法而行,“朋友圈”亦不是法外乐土。“朋友圈”发表言论虽是行使言论自由权的表现,但这种自由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不能触犯法律、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各类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最终需要法律来规范,包括“朋友圈”在内的各类社交信息形成的法律关系需要法律及时补位,因此我们在微信朋友圈发表言论应当慎之又慎,不仅要考虑到受众的切身感受,顾及受众的声誉、荣誉以及形象,还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法律规定,遵守公序良俗。
来源: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魏楚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