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要览 > 案件快报

将普通借款伪造成工程款想优先受偿?法院:很刑!

作者:覃恋淳  发布时间:2024-04-02 15:22:23 打印 字号: | |

公司破产时,破产费用、破产期间员工工资、社保费用、有担保的债权等优先债权往往可以先于普通债权得到清偿。于是,有些普通债权人便动起了歪心思,试图把普通债权转化为优先债权,以获得优先受偿。近日,汉寿法院审理一起将普通借款伪造成工程款引发的虚假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

2015年下半年,湖南某建筑公司承建常德市项目,由于缺少资金,该公司总经理王某以公司的名义向公司副总经理段某1的堂姐段某2分四次借款450万元,约定月息为3分。后建筑公司仅向段某2还款150万元,仍欠款300万元。2017年11月,该项目破产,段某2便与段某1商量,建筑公司还欠自己300万元,需要去法院起诉才有保障。

段某1告知段某2,借款为普通债权,不能享有优先权,只有工程款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是,段某1与王某商量后,以公司2015年向段某2借款150万元为名,制作了一份150万元工程保证金收据,又伪造了项目施工便道修建合同及道路工程验收记录、分包分供结算、退还保证金银行记录等证据,并聘请了法律工作者李某为代理,继续完善伪造证据,最终导致仲裁委、法院均确认了段某2享有优先受偿的工程款债权,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裁判结果

段某等四人恶意串通,捏造虚假的优先债权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汉寿县人民法院考虑到普通债权真实存在,给付判决又在执行前被撤销,四人未实际获益,最终将四人判处缓刑,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到三万元不等。


法官说法

为了债权优先获得清偿,不惜以身犯险,伪造证据,到法院起诉并申请执行,这样的想法看似聪明,实际上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构成虚假诉讼,轻则罚款、拘留,重则追究刑事责任,在这里,法官提醒大家,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