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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法“枫”情】夫妻感情破裂,三个女儿谁来抚养?
作者:曾俊豪 方玲  发布时间:2024-06-21 09:25:58 打印 字号: | |

家庭是温暖的港湾,

也是承载着爱的坚实纽带。

一段婚姻关系的结束,

不应成为父母无视抚养责任的借口。

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西湖人民法庭

妥善处理一起涉抚养权纠纷案件。

伍某与伍某清于2007年因工作相识,2008年至2013年期间,两人育有三个女儿,后于2014年3月17日登记结婚。


由于婚前感情薄弱,婚后两人也不注重感情的培养,遂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现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婚姻关系即将走到尽头,三个女儿的抚养权也陷入了争议,伍某便诉至法庭。

“调解是我们的首选。真到了庭审那一步,不仅是你们双方受影响,对孩子来说,也是一种伤害。要为孩子的未来考虑,找到最好的解决方案。”承办法官说道。在法官的耐心劝说下,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进行调解。


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不仅是刚正的司法者,更是柔情的解纷者。


对于三个女儿的抚养权归属,双方的争议很大。“法官,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原告伍某焦急地说,“我没有生活来源,如果我抚养女儿们,实在是不知道今后该怎么生活......”


被告伍某清则表示,如果自己一个人抚养三个女儿,原告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则不觉公平,二则经济压力太大。


要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更要全力确保孩子的利益不会受损。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深入研究案件细节,耐心倾听双方的诉求,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进行了详尽的释法析理,努力在法律与情感之间寻找着最佳平衡点。


“抚养三个女儿确实要承担很大的经济压力,但绝不是哪一方单独的责任与义务。”承办法官耐心解释道,“如果一方直接抚养子女,那另一方就应当负担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法律也有规定,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确定。既然大家都相信法律、相信法院,那我们今天就一定帮你们把孩子的抚养问题解决好,让大家没有后顾之忧。”


经调解,夫妻双方最终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达成了一致。


“法官,您说得对,孩子是无辜的,哪怕我们要离婚,也必须得对孩子负责,我之前是有些固执......”被告伍某清在调解结束后感慨道。


至此,不仅眼前的纠纷得到了解决,孩子的未来的安然成长也有了坚实的基础。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伍某与伍某清离婚;


2.三女儿均由伍某清直接抚养,伍某自愿每月承担女儿的抚养费1000元,该款逐月支付,每月款项于当月最后一日前付清。

抚养权包括抚养、教育、保护等多个维度的内容,虽被定义为一种权利,实则为一种责任。即使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或其他关系解除,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也因血缘而永久存在。因此,并非争得抚养权的一方就有权利控制孩子的一切,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便可以不再履行作为父母的责任。二人予另一人之生命,此种责任非任何契约所能消除。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将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纷、公正裁判相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责任编辑: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