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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决首例“劳务代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让法治温度可感可触

作者:覃恋淳 余青  发布时间:2024-07-27 10:44:2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由汉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丁建英担任审判长,与2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聂某某在其居住地采用猎夹等禁猎工具非法猎捕雉鸡、斑鸠、野兔等野生动物长达数十年,并出售给土菜馆或个人食用。2023年6月26日,汉寿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从聂某家中冰箱查获其非法捕获、收购的陆生野生动物死体百余只。经查,自2022年以来,聂某某销售野生动物得款共计8600余元。经常德市林业局认定,查获的野生动物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科学价值以及社会价值,涉案野生动物价值达42000余元,造成生态环境资源损害85000余元。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已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同时,聂某某的非法行为,不仅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影响当地生态环境,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对被告聂某某家以及当地村委的实地走访发现,被告聂某某家中经济条件较差,且肢体残达四级,没有稳定收入来源,民事赔偿确实存在一定困难。考虑到被告人聂某某认错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也主动表示愿意以公益劳动方式对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法院协同检察院与当地政府、村委会积极沟通,达成了聂某某以环境公益劳动方式对剩余修复费用进行替代性赔偿的协议,协议对其履行公益劳动的期限、方式、监管责任等进行了明确。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聂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承担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28220元,鉴定费用3000元,并在常德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除聂某某已经赔偿部分外,剩余部分由其通过公益劳动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的替代性赔偿,如不积极履行修复生态义务,则需继续赔偿剩余修复费用。判决作出后,为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法院到被告人聂某某所在地村部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并邀请村民代表进行旁听。


法官说法

1、什么是劳务代偿

劳务代偿是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一种替代性修复的责任承担方式,是指侵权人通过承担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来替代部分金钱赔偿。劳务代偿是践行恢复性生态环境司法理念的生动体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原告请求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因污染大气、水等具有自净功能的环境介质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原地修复已无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采取区域环境治理、劳务代偿、从事环境宣传教育等替代性修复方式。”上述规定为劳务代偿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提供了依据和指引。


2、劳务代偿判决方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相较于金钱赔偿,劳务代偿的适用要求更高,在具体案件中应坚持严格审查标准。首先,劳务代偿的适用前提必须是侵权人具有劳动能力,但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无法通过金钱赔偿的方式来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资源。其次,侵权人同意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再次,要确定明确的劳务代偿履行方案,按照一定的计算标准确定劳务代偿的方式、期限等。同时,要在判决前确定监督执行的单位,如村委会、居委会、环保部门等。最后,要对劳务代偿履行过程进行监督和确认。如建立监管群,对侵权人定期考勤,评估等。


在本案中,汉寿法院首次作出了以公益劳动对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的判决。法不容情,但法外有情,劳务代偿既可解决侵权人无力支付赔偿金额问题,减轻侵权人的经济压力,提升侵权人履行赔偿责任的积极性,彰显司法温度,也能达到促进修复生态、保护生态的目的。被告人从生态“破坏者”到一线“守护者”的转变,也能够更有效发挥保护生态的警示、教育、引导作用。在此,我们呼吁大家自觉抵制食用野生动物陋习,积极举报猎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拉起保护生态环境与野生动物资源的法律红线,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多样性。


延伸阅读

2023年11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猎捕候鸟等野生动物的通告(湘政函〔2023〕143号)


为加强候鸟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决定在全省禁止猎捕候鸟等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捕)期: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8年10月31日止。

二、禁猎(捕)区域:全省行政区域。

三、禁猎(捕)物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具体物种可在湖南省林业局官网查询。

四、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保障航空安全、野生动物致害等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必须依法依规报批。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建立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财政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保护合作机制,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纳入林长制考核内容。各地要严格落实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责任,对不担当、不作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发现病弱、受伤、受困的野生动物,应立即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对非法猎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有关部门、机关要及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湖南省林业局举报电话为0731—85533763,湖南省农业农村厅举报电话为12316。

七、凡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