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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物业费?执行促履行

作者:张先政 朱乐新  发布时间:2024-09-04 08:17:29 打印 字号: | |

拒付10 123.74元物业费,

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二审,

从长达5年拒不支付,

到主动履行且提前预交,

在判决生效后的短暂十天何以案结事了?


基本案情


近日,汉寿法院执结一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李某从2019年1月至今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小区物业公司便将业主李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支付物业公司物业费10123.74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拒绝履行支付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立马进行入户走访,在走访被执行人李某过程中,李某说道:“不是无故拒绝交纳物业费,实在是物业公司服务难以让业主满意。”除了当事人李某,小区其他业主也纷纷向执行干警反映物业存在服务不到位、无理由收取物业费且不开发票等诸多问题。


执行干警一边认真听取反映情况疏导业主情绪,了解事情症结所在,一边向业主释明法律关系,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在走访完业主后,执行干警便立即前往物业公司向其反馈业主需求,督促其向业主作出改善承诺以提升物业服务质量。

最终,在执行干警组织的背靠背调解中,当事双方均同意作出让步促成调解。被执行人李某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工作,不仅当场支付了欠缴物业费,而且还预先支付了明年物业费。


考虑到物业服务纠纷的特殊性,执行干警认为执行案件不仅要实现案结,还要努力实现事了,因此,在案件执结后干警还向物业公司提出建议,希望物业公司一定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多听取业主的建议,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努力为全体业主提供更好的物业服务,才能预防此类纠纷再次发生。


法官提示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专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供了法律支撑。业主对物业服务工作不满意的,可通过正常途径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协调,还可向街道或房地产主管部门反映,必要时可搜集相关证据,不可仅以个人主观感受服务不佳为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责任编辑: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