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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退还长期占用的集体鱼池?法院:立即返还!

作者:雷晓君  发布时间:2024-09-06 10:21:37 打印 字号: | |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物质基础,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然而,有的地方个别村民长期占用或低价承租集体土地,致使集体资源流失,损害其他集体成员利益。近日,汉寿法院审理了三起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案,助力汉寿县“三资”清理工作有序开展。

被告人毛某一、毛某二、王某三人自1995年开始承包汉寿县人民政府沧浪街道办事处所有的鱼池,期间有交纳过承包费用,但自2008年以后未再交纳承包款。


沧浪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10月26日作出《沧浪街道养殖场集体资源资产清理工作方案》,在辖区开展资源清理工作,案涉鱼池均被纳入集体资源资产的清理范围,且由沧浪街道办事处发布公告,告知案涉养殖场原有承包关系已于2023年11月30日起全部解除。之后,沧浪街道办事处通过多方走访、调解,多次与三被告协商,希望三人配合工作,签订承包合同,但三人一直拒不配合。无奈之下,沧浪街道办事处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多次实地走访当事人,与其进行深入沟通,希望通过调解解决此事,但三名被告认为鱼池系其所有,并以国家取消了农业税为由,拒绝重新签订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案涉鱼池经汉寿县人民政府对社区范围调整并入了陈家塔社区,陈家塔社区属沧浪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故涉案养殖场属于沧浪街道办事处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沧浪街道办事处有权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被告在占有涉案鱼池期间,未曾与所有权人签订过承包经营合同,也未提供其他合法占用的手续。三被告辩称鱼池系其所有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返还,其欠缴的承包款也不适用农业税的相关规定,应当按照规定将所有承包款缴纳。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将涉案鱼归还给沧浪街道办事处,并支付欠缴的承包款。


三被告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资源并非个人所有,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有义务配合政府工作,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责任编辑: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