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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开庭:以“高买低卖”方式诈骗,判了!
作者:覃恋淳  发布时间:2024-09-25 08:26: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案件由汉寿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丁建英担任审判长,与两名人民陪审员一起组成合议庭。

案情简介

杨某曾是混凝土公司员工,了解混凝土买卖可以先交货后付款的行情,离职后便萌生了通过赊购混凝土,再低价卖出套取货款牟利的想法。


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间,翟某、肖某某等人让杨某帮忙购买混凝土,双方约定以每立方米290元的价格交易。之后,杨某向两家混凝土有限公司谎称自己承包了项目需要混凝土,与两公司口头约定按照每立方米315—340元不等的价格交易,两公司便派人前往杨某所述工地(即翟某、肖某某的工地)进行考察,确定项目真实存在后,在未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就将混凝土送往该工地。


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供述自己因身负债务,便想利用混凝土市场先交货后付款的漏洞,高价赊购混凝土后低价抛售,再将货款据为己用。经查,被告人杨某共骗取两家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共计价值56 390元;骗取被害人肖某某5000元,骗取财物价值共计61 390元。


审理经过

本案中,对于被告人杨某所涉行为,在公安侦查阶段和检察批捕阶段,均认为构成诈骗罪,而在检察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则认为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罪。争议点就在于合同形式以及侵犯的法益。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承包项目需要混凝土的方式,骗得被害单位混凝土后采取“高买低卖”的方式套取货款,并将货款用于日常消费及偿还债务。在此过程中,杨某与混凝土公司就购买混凝土数量、价格、期限等达成的口头协议属于经济合同,发生在市场交易过程中。


故而,杨某通过“高买低卖”形式实施上述诈骗行为,不仅侵犯了混凝土公司的财产权利,而且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应当将所涉口头合同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综合考虑杨某多次诈骗、前科、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决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某悦混凝土有限公司34 340元、某发混凝土有限公司22 050元、肖某某5000元。


法官说法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诈骗行为伴随着合同的签订、履行是此罪区别于诈骗罪的一个主要客观特征,因此“合同”的范围界定对于区分两罪有着重要意义。


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及经济的不断发展,订立合同的方式越来越多样,通过口头约定、电子邮件等方式订立合同等形式也不断出现,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均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同样受到民法典的保护。由此,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也不应拘泥于书面形式,在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使订立的是口头合同,只要涉及市场交易秩序,亦可以适用合同诈骗罪。


法官提醒,在订立合同之前要审慎了解对方的资质、身份、履行能力等情况,避免落入合同诈骗陷阱。签订合同的双方要秉持契约精神,自觉履行合同内容,共同维护公平、诚信、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


 
责任编辑:方玲